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