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證公路完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障公路運營安全、節約土地的原則和公路發展的需要,組織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部門劃定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至外側的距離為:
(壹)國道不少於20米;
(二)省道不小於15米;
(三)縣道不小於10米;
(四)鄉道不小於5米。
對於高速公路,公路用地外緣至公路建築控制區的距離不小於30米。
公路彎道、立交、平交道口內側建築控制區的範圍根據安全視距的要求確定。
因此,禁止在此範圍內設置建築物和構築物。確需設置的,應當經交通主管部門(通常是交通部門)批準。
即使批準了,在高速公路改擴建時,也是無條件無補償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