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鞏固2021年6月底全省變體拖拉機存量“出清”成果,進壹步消除變體拖拉機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於進壹步加強拖拉機安全管理的通知》(農辦機[2021]1號)、《浙江省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報廢更新管理辦法》(浙江省農機發展[決定自2022年6月65438日零時+10月1日起,禁止變體拖拉機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道路通行 違反禁令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