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包山林的個人只享有承包山林的經營權和收益權,不享有在山林地上隨意建造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權利。而且根據《殯葬管理條例》,禁止在林地建墳。
殯葬管理條例
第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修建墳墓:
(壹)耕地和林地;
(二)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
(三)水庫、河流堤壩和水源保護區附近;
(四)鐵路和公路幹線兩側。
前款規定區域內的現有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墓地外,應當限期遷移或者掩埋,不得留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