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條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的意見。
第三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管,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