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
第三條提供支付服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提供的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作為收款人與收款人之間的中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壹)網上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和受理;(3)銀行卡收據;(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