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就汙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公眾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壹)依法向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二)連續五年以上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且無違法記錄。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