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第二十二條應當具備公開募捐資格。依法登記滿兩年的慈善組織,可以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公開募捐資格。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慈善組織符合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等條件的,發給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頒發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並書面說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自登記之日起可以進行公開捐贈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由民政部門直接頒發公開捐贈資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