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規則三。在訴訟過程中,壹方當事人陳述不利事實或者明確承認不利事實的,另壹方當事人無需舉證。在證據交換、詢問和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對自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條?壹方當事人既不承認也不否認另壹方當事人主張對自己不利的事實,但經法官解釋、詢問後,仍未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應當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