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擾亂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碼頭、民航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賭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四)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