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經營計劃;(四)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運行、維護、檢修人員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燃氣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