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追繳稅款和滯納金。滯納金從超過繳納期限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萬分之五。會在稅務部門保留不良記錄,影響個人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