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個體工商戶提交虛假材料騙取登記,或者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由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4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六條個體工商戶登記事項變更,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其改正,並處以1500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七條個體工商戶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由登記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