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條個體診所負責人及其相關人員應當熟悉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法律法規,掌握藥品基本知識。
第六條個體診所從事藥品管理、處方審核和調劑的人員,必須是依法取得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或者取得臨床助理醫師以上資格、經勞動部門技能鑒定合格並符合要求的藥學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