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和規章。(3)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同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比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制定的規章更有效。(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依法由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修改的,在本自治區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根據授權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法律、法規的規定。(五)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效力,應當在各自權限內實施。
大原則就是上面那個。至於下面的通知和意見,不是正式的法律,而是行政體制的概念,在行政單位體制下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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