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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性:

抗生素分級管理制度的原則是嚴格用證、合理用藥、分級使用、不濫用。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嚴格掌握使用抗菌藥物預防感染的適應癥,非限制性使用抗菌藥物應作為預防感染和治療輕度或局部感染的首選;限制使用抗生素只能在出現嚴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並發感染或病原菌僅對限制使用抗生素敏感的情況下使用。

法律客觀性:

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療機構應當取消其處方權:

(壹)抗菌藥物檢驗不合格的;

(二)處方權受到限制後,無正當理由仍有異常處方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具抗菌藥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不按規定使用抗菌藥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開抗菌藥物謀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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