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勞動合同修改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