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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立法要求,哪些事項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規定?

《立法法》第八條規定,只能制定下列事項:(1)國家主權事項;(二)各級人民代表、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四)罪與罰;(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7)基本民事制度;(八)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9)仲裁和訴訟制度;(10)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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