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課題考察的是稅務行政復議的範圍。復議機關只受理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申請,換句話說,就是對抽象行政行為(規章制度等)不服。),不屬於行政復議的範圍。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違法的,可以向有關機關反映,或者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向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但不包括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