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產黨紀檢機關案件檢查條例》第二十四條調查組應當熟悉案情,了解與案件有關的政策法規,研究制定調查方案,並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黨組織。被申請人所在單位黨組織應當積極支持辦案工作,加強對被申請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經備案機關或調查組同意,不得批準被調查人出境、出國或旅遊,不得調職、晉升或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