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政府監察條例》第五條包括:
(壹)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
(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三)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四)行政機關委托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對所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