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
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均由國家主席簽署公布。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
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