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無權對勞動者罰款,只有行政機關有權罰款。民營企業是營利性經濟組織,規章制度中設定罰款在法律上沒有依據,無權做出罰款決定。司法實踐中,勞動仲裁委和法院大都會認為,用人單位無權直接對員工處以罰款,企業處以的罰款大多無效,員工有權拒付或追償。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條* *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