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不合格的建築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七十九條負責頒發建築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築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驗收合格工程的;
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該部門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