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有標底的,應當參照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