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示範文本)》(GF-2017-0201)第19.1條。根據合同,如果承包商認為他有權獲得額外付款和/或工期延長,他應按照以下程序向業主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後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並說明索賠事件的原因;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其將失去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