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程質量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結算總額的3%的規定是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不得高於3%,這也是《結算保證金通知》中的要求。法律法規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沒有強制性要求,只是規定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5%左右的比例預留保證金。
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第四條嚴格管理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預留比例上限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工程竣工前,已支付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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