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前控制。
(1)檢查督促施工單位完善質量和安全保證措施。
(2)控制施工隊伍和人員。
(3)施工準備的檢查和監督。
(4)審批施工組織設計和技術措施。
2.過程中的控制。
3.事後控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四條建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築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建築設計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拒絕施工單位違反前款規定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