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土方工程管理條例》
第四條土方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應當遵循誰施工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的原則。
第五條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土地,必須采取措施保護其使用範圍內的水土資源,並負責治理人為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的國土規劃、建設、水務、環境保護、城市管理、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工程建設土方作業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