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138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造成重大傷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