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五條* *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壹百三十五條之壹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