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傷保險的性質是強制性和社會性。工傷保險的範圍是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勞動者,工傷保險的責任是補償性的,工傷保險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工傷保險不同於養老保險。勞動者不交保險費,所有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即工傷保險的申請人為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的待遇比較優厚,標準也高,但是因為工傷事故的不同而不同。作為壹項社會福利,工傷保險的保障範圍比商業意外險更加豐富。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工傷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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