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依據參考:《北京市實施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減少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處理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申報參保人員和繳費工資的意見》第五條:“參保單位少報參保人員和繳費工資,造成勞動者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的,由參保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和政策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