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九條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重新出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壹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