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外交代表是外國主權國家的代表,他們的地位被視為等同於外國。根據“平等國家無管轄權”的國際法原則,外交代表在所在國享有管轄豁免。這些權利包括:管轄豁免、訴訟豁免和執行豁免。
享有的絕對豁免權包括:1。免於刑事判決:可以在所在國免於刑事起訴,沒有出庭作證的義務。
2.行政和民事豁免權:不受強制執行和處罰,不承擔向所在國納稅的義務。
如果外交代表以私人名義從事商業和其他業務活動並引起訴訟,外交代表不能請求管轄豁免。民事行為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比如水電費繳納、財產繼承權等。駐在國外交官主動在駐在國發起訴訟,不享有豁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