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來信來訪規定
第二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暢通信訪渠道,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建議和投訴,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認真做好信訪工作,努力為人民服務。
第三條公安機關信訪工作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依法引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