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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

法律主觀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五十八條為了查明案情,偵查人員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讓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第壹百八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審判員三人至七人以及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第二百五十九條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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