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和投案自首人,並說明理由。
目前還沒有統壹的法律法規來解釋公安機關具體拒收什麽。壹般來說,公安機關受理的事項涉及公民的財產和人身安全,但下列事項不屬於公安機關受理的範圍:
民事糾紛、合同糾紛、行政糾紛、經濟糾紛、醫療糾紛、旅遊糾紛、勞動糾紛、房屋糾紛、知識產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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