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三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