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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撤案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檢察院可以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的,在公安機關說明立案理由後,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

第二百七十九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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