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搜查證:搜查的對象可以是人、住所、物品等場所,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可能隱瞞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證據的人。
2、檢驗證明:檢驗的對象只能是人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八條* * *進行搜查的時候,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