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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檢查證與搜查證的區別

法律分析

1.搜查證:搜查的對象可以是人、住所、物品等場所,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可能隱瞞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證據的人。

2、檢驗證明:檢驗的對象只能是人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八條* * *進行搜查的時候,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在緊急情況下,可以不帶搜查證進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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