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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公安機關行政案件的案件

法律解析:公安負責偵查刑事案件,職務犯罪、自訴案件、軍事犯罪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及時審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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