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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時,當事人詢問警察辦案進展是否合法?

合法!

立案時沒有錄音可以作為證據。根據法律規定,錄音制品屬於視聽資料。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四十九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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