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時沒有錄音可以作為證據。根據法律規定,錄音制品屬於視聽資料。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凡是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四十九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