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文書由壹般文書和公安法律文書組成。
普通公文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各類組織使用的公文,分為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規範性公文和業務性公文。公安機關同其他國家行政機關壹樣,制作和使用這種證件。
公安法律文書是公安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制作和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意義的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擔負著“偵查、拘留、逮捕、預審刑事案件”的任務。這種執法活動中產生的文書,稱為公安刑事公安文書性質。
文件是產生並應用於社會實踐的,其本質屬性是工具性的,即文件是人們處理實際事務的工具,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各種組織依靠文件進行事務處理和相互溝通。公安機關作為國家刑事司法力量和社會治安管理者,是行政管理和執法活動中不可或缺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