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公安行政復議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機關、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公安邊防部門和出入境邊防檢查站。本規定適用於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辦理行政復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