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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疫情防控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法律分析:壹是溫度測試不嚴格。個別企業存在測溫人員脫崗現象,測溫登記流於形式;

二是防疫口罩發放處於松散管理狀態。由於前期北京市疫情防控形勢相對穩定,個別企業沒有繼續定期向員工發放口罩,員工口罩處於自備使用狀態;

三是忽視疫情防控的宣傳和通報。部分企業疫情防控海報或防控指南破損脫落,未及時維護更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三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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