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評價項目進行量化,應用風險分析理論,根據風險程度將其分為重點項目和非重點項目。通過監督和量化評價,評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用等級,客觀公正地反映其衛生狀況。
(2)屬地管理。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實施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公共場所量化分級工作。公共場所的量化評分和衛生公信力評級原則上由衛生許可證發放和實施的日常監督機構負責。
(3)動態監管。
公共場所衛生信用等級應根據日常監督量化評價結果確定。應根據量化評估結果調整監督頻率,合理配置監督資源。
(4)公開透明。
公共場所衛生信用等級應當向社會公示,並使用統壹標識。增強消費者在公共場所的健康意識,讓消費者做出知情的消費選擇,便於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