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是相對於私法而言的,“廢私”體現公法性質,與私法有著本質的區別。壹部發達的公法有其明顯的特點,即以維護國家利益為目的,而不僅僅是為了某些人或群體。因此,公法在調整國家或公眾的利益時,其主體之壹也應該是國家,壹般與另壹主體即公民或機構是不平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