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達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通過公告方式將訴訟文書的相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壹種特殊送達方式。法院可以公告送達,公告可以張貼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也可以刊登在報紙上。法律對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以要求的方式公告。公告送達判決書或裁決書的,應說明判決書的主要內容。公告送達傳票的,應當寫明逾期不到庭的地點、時間和法律後果。公告後60日,視為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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