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特許期內,私營企業負責為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和管理融資,以及償還貸款、回收投資和賺取利潤。
3.特許期屆滿時,項目公司應將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4.BOT模式適合於在東道國規模大、投融資風險高、收入來源穩定、壟斷經營的基礎設施項目。
5.實質上,政府允許外國投資者以BOT方式進入,即東道國政府授予外國投資者特許權,以特許協議的方式在壹定期限內將屬於政府的部分社會管理職能移交給項目公司。
6.BOT是壹種高風險的投融資活動,其融資方式是傳統股權投資與項目融資相結合的壹種比較新的國際投融資方式。
7.BOT模式圍繞項目的投融資、建設、運營和移交構成了壹個復雜的系統工程。